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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1771  时间:2017/5/9 15:49: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依据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下称“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旨在确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理事会及其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草拟会议议程及相关材料并提交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会成员;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后提交所有理事签字;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察督办。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在理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经其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人或受托人最迟在会议开始前将委托书递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理事不得委托关联理事代为出席;关联理事也不得接受关联理事的委托。   
第八条 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未参会也未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长进行提醒;连续三次未参会也未派代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可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九条 如因特殊需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条 理事会的召开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以此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保存录音、录像、文档等原始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四章 议题与议程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全体理事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于会议开始前三个工作日报基金会秘书处汇总。   
第十三条 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出并经二名理事附议均可提起临时动议;该临时动议被列为正式议程后,附议的内容可将它作为动议或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及付诸表决。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   
第十四条 理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理事均应当及时告知理事会、监事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且应当紧密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每名理事都有表决权,理事会通常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必要时亦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受托出席会议的代表一般没有投票表决权,但如果该理事事先对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充分了解,并给予该代表关于投票的特别授权,该代表可享有投票权。特别授权需要以书面形式在会议之前呈交秘书处。   
第十九条 半数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理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一条 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逐人进行表决,非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案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议案须经过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等;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本议事规则经2017年5月3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