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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1712  时间:2017/5/9 15:49:21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按照《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本会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独立核算,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会开设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会资金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七条 重大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讨论确定。基金会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捐赠单位(捐款人)有权获知捐赠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支付:  
(一)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凡协议中未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受益方需严格按照资助项目立项程序进行审批,大额经费的列支需经过理事会讨论确定,由本会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金会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基金会秘书处有权通知会计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
决。在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报告理事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条 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一)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款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二)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一般在资金增值中支付,捐赠协议中另行约定的依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费的使用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如在制度执行期内,国家出台文件另行规定的,以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二)基金会管理费的使用,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及授权  
因特殊原因导致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无法履行相关职责时,由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7年5月3日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修订生效,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