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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1669  时间:2014/8/18 15:49: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聘用与管理,激发进取精神,根据《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法则,并依本制度进行人事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二)工作业绩是员工聘用或晋升的最主要依据。 
  
第二章  聘用规定 
第四条 聘用手续 
(一)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聘用岗位职责、条件和人数,并在基金会网站、中央美术学院网站和相关人才招聘媒体发布信息。 
(二)应聘者通过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单位主持的笔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经确认合格后,可被基金会聘为工作人员; 
(三)正式上岗之前,必须提供医院的健康证明,发现身体条件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五条 试用期规定 
新员工被聘用后,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合同聘期确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 
试用期届满,经基金会或基金会所委托单位考核合格者,于试用期结束后次日转为正式聘用。 
第六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七条 合同到期,如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到期终止。 
表付,第八条 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员工管理 
第九条 所有聘用人员均参照中央美术学院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共同管理;每两年进行考核和聘用(解聘); 
第十条 员工职守: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保守工作秘密; 
(二)维护基金会荣誉,不做任何有损单位声誉的行为; 
(三)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四)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五)与其他员工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六)在工作场所着装整齐、举止有度、礼貌规范。 
第十一条 员工业绩考评:  
(一)实行员工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二)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员工转正定级、续聘、晋升、提薪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四章  工资与待遇 
第十二条 除特别约定的情况外,基金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员工薪资待遇按工资制度执行,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由中央美术学院派遣至基金会工作的人员,由中央美术学院负责人员的聘用、管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14年3月26日第一届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