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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2100  时间:2014/8/18 16:14: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内外捐赠款项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同意,并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学校成立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六条 校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的运作工作, 其职责范围: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办理学校及下属各二级单位(教学、管理、教辅、科研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4.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学校项目的具体实施;
5.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活动;
8.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9.协助各二级单位对捐赠基金进行管理;
10.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二级单位基金管理与评审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二级项目基金(指各二级单位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单位的基金)。学校基金是指以“中央美术学院”命名的XXX基金。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可在基金会设立二级项目基金。二级项目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管理办法,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过程中,应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中央美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校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艺术创作、人才培养和改善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
第十二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中央美术学院”(或中央美术学院相关单位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XXX基金”、“中央美术学院XXX基金”等。                 第十三条 以中央美术学院命名设立的基金,原则上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特殊情况,经由基金会秘书处报请理事会讨论并院长办公会核准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实物捐赠,依据《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三十二条,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五条  对有关社会捐赠项目,学校将依据中央有关文件和我校的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资金配比。享受配比的捐赠项目必须是在校基金会秘书处联系备案的,与校基金会正式签约的,其资金进入校基金会账户的项目,配比方式参照《中央美术学院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北京民政局)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校基金会于每年4月初向院长办公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基金由相关院系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校基金会具体管理和实施。特殊情况可由校基金会会同院系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应进入校基金会帐户,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用于基金会的运行。
第二十四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独立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书画、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中央美术学院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向学校图书馆、美术馆、专业实验工作间(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物折现的捐赠将与捐赠人协商,另议捐赠条款。
 
第五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院系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可纳入XXX教育基金或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捐赠协议一律由中央美术学院或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中央美术学院或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2012年7月10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