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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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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1606 时间:2017/5/9 16:06:07
为规范本基金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第三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六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七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八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 本基金会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二)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三)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第十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投资品种;
(五)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不论金额大小,由理事会集体决策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投资结果须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秘书处审批。
第十八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如本条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2017年5月3日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制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一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第三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六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七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八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 本基金会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二)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三)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第十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投资品种;
(五)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不论金额大小,由理事会集体决策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投资结果须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秘书处审批。
第十八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如本条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2017年5月3日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制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