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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收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1604 时间:2017/5/9 16:2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受赠、捐赠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以接受货币资金捐款为主,实物、服务等非货币性资产为辅,原则上不接受旧物的捐赠(字画、文玩除外)。
第二章 受赠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实物,捐赠人应当合法拥有该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必要的应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实物,如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聘请符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必须由评估机构认定。
第五条 基金会对于以实物形式进行的捐赠,收据的“货币(实物)种类”栏应标明“实物”;并在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实物名称、单价、数量、合计。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可在票据上标明“详见清单附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于票据记帐联后入帐,另一份写上“已清点交接”字样,基金会签章后附于收据联后,交由捐赠者。
全新实物的折价方式有两种:
(一)有采购发票的,应以采购发票为准;出具捐赠票据的同时,应当留取采购发票的收据联复印件,粘贴于捐赠票据的记帐联后一并入帐;
(二)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应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书来认定捐赠价值,并将该评估证书副本附于捐赠票据记帐联后入帐。
第六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旧物捐赠,不出具捐赠正式收据,只出具基金会的收条,载明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捐赠人、用途,接收人等情况,设置辅助账记录,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七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实物的交接和保管,接受捐赠的实物如果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条 基金会捐赠实物应按金额大小履行基金会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实物捐赠,应对捐赠实物进行必要的合理检查,尽其最大可能使捐赠实物处于良好状态并能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条 基金会原则上应就捐赠的实物与受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实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与受赠人办理捐赠实物的交接手续并书面确认,捐赠实物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特殊捐赠情况的由捐赠者、基金会、学校协商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7年5月3日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批准生效,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受赠、捐赠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以接受货币资金捐款为主,实物、服务等非货币性资产为辅,原则上不接受旧物的捐赠(字画、文玩除外)。
第二章 受赠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实物,捐赠人应当合法拥有该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必要的应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实物,如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聘请符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必须由评估机构认定。
第五条 基金会对于以实物形式进行的捐赠,收据的“货币(实物)种类”栏应标明“实物”;并在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实物名称、单价、数量、合计。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可在票据上标明“详见清单附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于票据记帐联后入帐,另一份写上“已清点交接”字样,基金会签章后附于收据联后,交由捐赠者。
全新实物的折价方式有两种:
(一)有采购发票的,应以采购发票为准;出具捐赠票据的同时,应当留取采购发票的收据联复印件,粘贴于捐赠票据的记帐联后一并入帐;
(二)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应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书来认定捐赠价值,并将该评估证书副本附于捐赠票据记帐联后入帐。
第六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旧物捐赠,不出具捐赠正式收据,只出具基金会的收条,载明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捐赠人、用途,接收人等情况,设置辅助账记录,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七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实物的交接和保管,接受捐赠的实物如果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条 基金会捐赠实物应按金额大小履行基金会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实物捐赠,应对捐赠实物进行必要的合理检查,尽其最大可能使捐赠实物处于良好状态并能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条 基金会原则上应就捐赠的实物与受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实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与受赠人办理捐赠实物的交接手续并书面确认,捐赠实物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特殊捐赠情况的由捐赠者、基金会、学校协商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7年5月3日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批准生效,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