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Central Academy of Fine Arts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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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1858 时间:2014/9/16 15:46: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中央美术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的主体是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是在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下,从校内外各类群体的需求出发,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和共青团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五条 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七条 服务范围包括基金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校友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学校环境保护和治安建设等公益事业。
第八条 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关于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个人或单位、校友、理事单位等。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九条 基金会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指导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志愿服务管理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14年9月11日第一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中央美术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的主体是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是在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下,从校内外各类群体的需求出发,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和共青团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五条 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七条 服务范围包括基金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校友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学校环境保护和治安建设等公益事业。
第八条 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关于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个人或单位、校友、理事单位等。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九条 基金会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指导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志愿服务管理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14年9月11日第一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