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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1094 时间:2018/10/10 16:37: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业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参照《中央美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内部各部门的业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业务接待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业务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二)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三)北京市各单位之间的业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
第四条 业务接待活动一般安排在校内, 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校外安排接待的,应由基金会理事长书面批示。基金会接待的出行活动按基金会实际情况,本着节约、便利的原则使用车辆。
第五条 基金会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六条 基金会业务接待用餐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用餐应严格控制标准:接待市(厅)、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领导,每餐每人不超过150元;接待兄弟院校领导,每餐每人不超过120元;接待县(处)级及以下单位领导,每餐每人不超过100元;因参加会议或受邀来学校的宾客,用餐标准参照中央美术学院会议费标准执行。
(二)用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七条 基金会业务接待费严格按财务规定标准报销。
(一)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业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和业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餐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接待餐费在1000元(含)以上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理事长审签。
(四)坚持一事一次结清接待费用的原则,不得累计多次合并结账、发生大额餐费报销等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内部各部门的业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业务接待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业务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二)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三)北京市各单位之间的业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
第四条 业务接待活动一般安排在校内, 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校外安排接待的,应由基金会理事长书面批示。基金会接待的出行活动按基金会实际情况,本着节约、便利的原则使用车辆。
第五条 基金会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六条 基金会业务接待用餐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用餐应严格控制标准:接待市(厅)、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领导,每餐每人不超过150元;接待兄弟院校领导,每餐每人不超过120元;接待县(处)级及以下单位领导,每餐每人不超过100元;因参加会议或受邀来学校的宾客,用餐标准参照中央美术学院会议费标准执行。
(二)用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七条 基金会业务接待费严格按财务规定标准报销。
(一)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业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和业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餐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接待餐费在1000元(含)以上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理事长审签。
(四)坚持一事一次结清接待费用的原则,不得累计多次合并结账、发生大额餐费报销等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