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Central Academy of Fine Arts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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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2086 时间:2014/8/18 15:54: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联络吸纳资源,促进美术教育及文化发展。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 公益性资助项目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含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三)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四)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六)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七)资助中央美术学院品学兼优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立项协议书,并由受益单位填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见附件)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立项程序为:
(一)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确定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助总额,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央美术学院财务处。
(二)所有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送交中央美术学院财务处。
(三)由中央美术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以及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的资助总额,确立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
(四)中央美术学院将确立的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交由基金会秘书处,最终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受益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并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性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
第八条 本基金会对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予以协调。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门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对单项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价。
若不达标,受益方要组织项目退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方负责。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方责任人填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表》(简称《结项表》,见附件),并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本基金会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经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2年7月10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联络吸纳资源,促进美术教育及文化发展。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 公益性资助项目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含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三)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四)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六)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七)资助中央美术学院品学兼优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立项协议书,并由受益单位填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见附件)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立项程序为:
(一)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确定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助总额,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央美术学院财务处。
(二)所有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送交中央美术学院财务处。
(三)由中央美术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以及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的资助总额,确立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
(四)中央美术学院将确立的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交由基金会秘书处,最终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受益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并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性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
第八条 本基金会对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予以协调。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门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对单项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价。
若不达标,受益方要组织项目退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方负责。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方责任人填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表》(简称《结项表》,见附件),并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本基金会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经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2年7月10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