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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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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354 时间:2023/3/16 17:23:21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国内外政府、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一条 合同的起草
合同的起草与订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一般由基金会统一提供范文,然后经由该项目合同文本的项目承办方和外方协商起草。
第二条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一)捐赠协议合同范文是经由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审查并通过的示范性文本,原则上应依照范文的框架起草;依照范文拟定的合同,由基金会合法授权人签署。对捐赠协议合同范文有重大修改的,应秉承协商沟通的原则,将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方三方意见统一,并达成共识。在签订之前,须填写捐赠合同审批单,经项目承办方、法律顾问、基金会监事、基金会理事长审查并签署意见。捐赠(资助)500万元及以上的慈善项目及其他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二)其他协议签署,参照中央美术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
(一)在签订合同时,由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二)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因特殊情况由项目执行方负责人签署的捐赠合同须经基金会法人代表单独授权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三)如需补充协议或变更、解除合同,捐赠方应向基金会呈递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通过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四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承办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承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项目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基金会秘书处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二)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四)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
发生合同纠纷以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秘书处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审批单、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一并交基金会秘书处统一保管。
(二)合同履行时,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国内外政府、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一条 合同的起草
合同的起草与订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一般由基金会统一提供范文,然后经由该项目合同文本的项目承办方和外方协商起草。
第二条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一)捐赠协议合同范文是经由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审查并通过的示范性文本,原则上应依照范文的框架起草;依照范文拟定的合同,由基金会合法授权人签署。对捐赠协议合同范文有重大修改的,应秉承协商沟通的原则,将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方三方意见统一,并达成共识。在签订之前,须填写捐赠合同审批单,经项目承办方、法律顾问、基金会监事、基金会理事长审查并签署意见。捐赠(资助)500万元及以上的慈善项目及其他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二)其他协议签署,参照中央美术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
(一)在签订合同时,由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二)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因特殊情况由项目执行方负责人签署的捐赠合同须经基金会法人代表单独授权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三)如需补充协议或变更、解除合同,捐赠方应向基金会呈递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通过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四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承办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承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项目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基金会秘书处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二)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四)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
发生合同纠纷以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秘书处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审批单、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一并交基金会秘书处统一保管。
(二)合同履行时,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