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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222  时间:2023/3/16 17:27:13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合理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如需设立分支机构时,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提请理事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复通过。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会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基金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XXX基金。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使用分支机构名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范围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积极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支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基金会统一管理,执行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