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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2023年3月修订)
来源: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量:272  时间:2023/3/16 17:30: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各项收入,降低管理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按照《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独立核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第八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第十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二)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人员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四)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经办人应提前与出纳预约。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 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三)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
(四)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器须分开保管。对已作废的支票,应妥善保管。
(五)每月应与银行进行对账,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 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是指本基金会利用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
(二)本基金会的对外投资需严格按照《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负债管理
第十四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其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 净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一)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二)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会开设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会资金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重大资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讨论确定。基金会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十九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捐赠单位(捐款人)有权获知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1.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协议执行。
2.非指定用途捐赠的支出,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重大项目由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本基金会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捐赠项目结项材料。
4.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业务活动支出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经费等。基金会日常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在基金管理费支出核定范围内的支出,单笔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三)筹资费用,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筹资费用单笔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四)其他费用,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费用支出单笔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因特殊原因导致基金会秘书长、财务负责人无法履行相关职责时,由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职权。
 
第八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基金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统一领购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私自购买票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第九章 关联方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制定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产生关联交易后,要由相关部门向秘书长提交关联交易的书面报告,由秘书长及时汇报给理事长和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为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关联方交易信息应在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网站及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了解机构资源情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制定财务报告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决算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学校的双重领导,接受财政、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基金会的账务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如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或基金会相关规定的情况,基金会秘书处有权停止捐赠资金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